有关统计显示,除湖北省外,已有上海、辽宁、湖南、天津等22省区市出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且都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要求。
在整个国资系统等待中央层面关于国企改革整体方案出台期间,多省在参考中央改革精神后,已经出台了适合本省情况的国资改革方案。
最近的一个地方国资改革情况来自湖北。8月份,湖北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按照湖北省《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有关统计显示,除湖北省外,已有上海、辽宁、湖南、天津等22省区市出台“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且都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等要求。
多省份细化改革时间表和目标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湖北省的上述方案规范的对象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内容涵盖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和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普通企业职工的薪酬不受影响。
这一安排同去年公布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基本一致,符合地方比照执行中央改革方案的改革操作原则。
除了学习、领会外,多省份还明确提出了国有资本的集聚程度,进一步细化了中央国企改革精神的要求。其中,北京、甘肃、广西、河南等多省份均提出将80%的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有的省份还在意见中明确给出了细化的时间表和数量目标。如重庆市就提出,未来3~5年,2/3左右的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适宜上市的企业和资产力争全部上市,80%以上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培育3~5家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打造10家左右中国500强产业集团。
江西省则进一步细化出未来五年的目标,即要在国企改革层面,基本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70%左右国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资监管体制层面,完善国资管理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层面,80%左右国有资本集中在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形成3~4家大型企业集团、4~5家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0~12家百亿龙头企业,实现省属国有资产总量、营业收入双超“万亿”。
改革不忘结合国企特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职工持股有了明确的要求。宁夏提出,2015年下半年,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办法。对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允许员工个人入股或以投资公司、股权信托、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持股。
有的省份的意见还结合了本省的国企特点。比如黑龙江省就提出,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在外界看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生的前序工作之一。
各省在处理国企分类监管的方式上也不尽相同。最早出台改革意见的上海将国企分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三种,这也是北京、甘肃、湖北等省份的分法;有的参考了后期对中央层面国企改革的一些建议,如黑龙江就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还有像宁夏回族自治区,就将国企分为公益类、营利类、功能类三种类型。
由于中央层面的国企改革整体意见还未出台,未来不排除各省份在改革中进一步学习、领会和吸收中央层面改革意见的改革精神,并将中央的精神贯彻到各地国资改革中去。
比如,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强调了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又如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有利于”,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三个“有利于”为国企改革确立了价值判断标准,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和重点,事实上也为未来将要出台的中央层面的国企改革意见提供了指导。